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97年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凡於本縣轄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應課徵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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