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提撥經
      費收取事項。
  二、設立公益信託受託人之遴選。
  三、信託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
  四、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重大事故發
      生或經營不善無法正常營運,支應修護、管理等費用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六、業務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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