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各該鄉(
鎮、市):
一、各該鄉(鎮、市)預估次年度基準財政收入額不敷基準財政需求額
者,優先彌補之;惟縣統籌分配稅款不足彌補前開差短時,依各鄉
(鎮、市)差額占全部鄉(鎮、市)差額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
二、前款分配後如有餘額,百分之七十按基準財政需求與基準財政收入
之比率,占全部鄉(鎮、市)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基於分配公平
及考量鄉(鎮、市)收支平衡狀況,除原住民鄉鎮外,若該鄉(鎮
、市)基準財政收入與基準財政需求相較後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不再參與本項之分配;百分之三十平均分配各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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