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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繳款書時,應於規定繳款期間向縣庫、代理公庫 或代收稅款處繳納。如納稅人居住外縣市者,可逕向當地臺灣銀行繳納 ,並將完納繳款書分送本府土石科、主計處審核科及財政處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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