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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人於都市計畫變更案經審決通過後,應就土地捐贈、代金繳納及相 關事項與本府簽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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