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縣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審
      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報請本府核發室內裝修施
      作許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許
      可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條規
      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後,
      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核發建築
      物室內裝修合格證。
  前項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存檔,副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請人收執,另
  一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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