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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道使用以管道中佈設之管中管為單位,纜線應標示識別符號。 二、管道使用未報經本府同意不得分租、轉租或讓與使用管道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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