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以單位代表身份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另指派代表出席,
  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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