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以單位代表身份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另指派代表出席, 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