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寄養期間得安排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親友、師長會面。個案之
  會面方式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