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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寄養期間得安排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親友、師長會面。個案之 會面方式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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