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對於依本自治條例估定不服,以徵收方式辦理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於收受通知領款次日起三
  十日內,得以書面提出申請複估,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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