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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對於依本自治條例估定不服,以徵收方式辦理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 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於收受通知領款次日起三 十日內,得以書面提出申請複估,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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