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恤金、殯葬費之期限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
受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上述期間內向該管警察單位申
請延長,且經警察單位報請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請領慰撫金、
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除情形特殊外
,逾期不受理。
二、手續: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由受傷或障礙者本人具領。撫恤金
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三、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恤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有
關證明文件、收據、就醫、殘廢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故
發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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