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演藝事業負責人: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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