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關代理縣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理。 其與縣庫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契約應繕具同式四份,以一份 存本府,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報請財政部備查;其委託代辦縣庫事務 者,應訂立契約,繕具同式四份,以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存代辦機關 (構),一份送請本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