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總務處應立即停止其使
  用,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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