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實驗學校設置之單位分別如下: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二、行政組織: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教導處設教務、
學生事務二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
(二)十三班至十八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二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體衛組;總
務處設事務組。
(三)十九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體衛組
;總務處設事務組。
(四)二十五班至三十六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
室。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教育、體育衛
生二組;總務處設事務、出納二組;輔導室設輔導組。
(五)三十七班以上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
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設備四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教育
、體育衛生二組;總務處設事務、出納二組;輔導室設輔導組
。
(六)人事及主計單位之設置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小部每班置導師一人。
(八)得視實際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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