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幼兒實驗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所有條文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縣幼兒實驗教育,促進兒童身
  心健全發展,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並參照教
  育基本法第十三條、幼稚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訂定本規程。

  縣立幼兒實驗學校(以下簡稱幼兒實驗學校)依設置地區,稱臺中縣○
  ○鄉(鎮、市)○○幼兒實驗學校。

  幼兒實驗學校招生對象比照現行縣立國民小學及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
  園辦理。

  幼兒實驗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全校校務。

  幼兒實驗學校之班級總數以幼稚園部班級數及國小部班級數合併計算之
  ,其組織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比照現行縣立國民小學標準辦理。

  幼兒實驗學校設置之單位分別如下: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二、行政組織: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教導處設教務、
          學生事務二組,必要時得置資訊教師。
    (二)十三班至十八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二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體衛組;總
          務處設事務組。
    (三)十九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體衛組
          ;總務處設事務組。
    (四)二十五班至三十六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
          室。
      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教育、體育衛
      生二組;總務處設事務、出納二組;輔導室設輔導組。
    (五)三十七班以上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
          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設備四組;學生事務處設生活教育
          、體育衛生二組;總務處設事務、出納二組;輔導室設輔導組
          。
    (六)人事及主計單位之設置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小部每班置導師一人。
    (八)得視實際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分組辦事。

  幼兒實驗學校其教師、職員及工友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主任: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均由教師兼任。
  二、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教師兼任。
  三、教師: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一‧五人為原則,幼稚園部每班置教師二
      人為原則,並依組織編制需要配置教師。
  四、幹事:(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
      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
      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五、護士或護理師:未達四十班者,置一人;四十班以上者,置二人。
      護士或護理師之進用,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
      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六、營養師:學校供應膳食,四十班以上者,置營養師一人。
  七、人事人員之設置,依人事人員設置標準辦理。
  八、主計人員:依主計單位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九、工友:十二班以下者,置工友一人;十三班至三十六班者,置工友
      二人;三十七班至六十班者,置工友三人;六十一班至七十二班者
      ,置工友四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工友五人。

  幼兒實驗學校校務會議及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校務會議議決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二、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
          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
          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
          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
          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
          之進行,並辦理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會計室: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處以下分組者,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幼兒實驗學校教職員工之任用,除人事人員、主計人員、醫事人員分別
  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其餘校長、教職員工之聘任、任(僱)用
  程序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
  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幼稚教育法及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
  理;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縣立國民小學之相關規定
  辦理。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