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認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認養範圍如下:
  一、公有空地:以整處為原則。
  二、人行地下道:結構本體(含出入口階梯)及出入口綠帶區。
  三、人行陸橋:結構本體(含二側階梯)及基地週遭之公共設施。
  四、道路、公園、綠地:以道路街廓為原則。
  五、行道樹、路燈:個人認養以株、盞數為單元,公私機構團體以道路
      街廓為原則。
  六、停車場、廣場:以整處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認養範圍,得經本府核准部分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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