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範圍如下: 一、公有空地:以整處為原則。 二、人行地下道:結構本體(含出入口階梯)及出入口綠帶區。 三、人行陸橋:結構本體(含二側階梯)及基地週遭之公共設施。 四、道路、公園、綠地:以道路街廓為原則。 五、行道樹、路燈:個人認養以株、盞數為單元,公私機構團體以道路 街廓為原則。 六、停車場、廣場:以整處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認養範圍,得經本府核准部分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