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戶應經水利局同意後,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污 (廢)水排放事宜: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收集處理容量已達飽和。 二、所排放水質因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無法處理。 三、其他經水利局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