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一款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及第三
條第十款之外牆,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本府核准後
始得施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本府核准使用執
照變更: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前項核准如屬供公眾建築物,本府於核准後副知本市消防局。
第二項施工及修改期限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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