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處所之設置及相關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應注意交通便利性,避免於曲折巷弄內或晦暗不明顯之 處。 二、建築物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之相關規定;並得設有不同之出入口 、盥洗室,以供當事人分別使用。 三、會面處所內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一處未成年子女等候區及一處 活動場所。 四、會面處所及其設備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心理需求及安全防護措施; 未成年子女等候區應設置各種適齡設備,以促進親子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