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會面處所之設置及相關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應注意交通便利性,避免於曲折巷弄內或晦暗不明顯之
      處。
  二、建築物應符合建築法、消防法之相關規定;並得設有不同之出入口
      、盥洗室,以供當事人分別使用。
  三、會面處所內應設置一處以上接待室、一處未成年子女等候區及一處
      活動場所。
  四、會面處所及其設備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心理需求及安全防護措施;
      未成年子女等候區應設置各種適齡設備,以促進親子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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