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辦理本市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以公開招標方式
為之。
公開招標公告依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不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標示。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
五、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
六、土地使用限制。
七、投標資格。
八、受理投標期間。
九、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
十、押標金金額。
十一、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二、投標應備書件。
十三、開標時間及場所。
十四、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
      。
十五、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六、標租、設定地上權契約書。
十七、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除於本府及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公告欄或
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公告外,並應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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