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議員對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質詢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
      式決定之。
  二、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覆者
      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