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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議員對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質詢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 式決定之。 二、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覆者 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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