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開徵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或交通管理機關填發繳款書,送達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項繳款書因無法送達,致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收到繳款書,得
  向主管稽徵機關或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填發繳款書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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