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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 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 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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