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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各鄉鎮市公所應勘酌現任委員 任期屆滿日期,配合鄉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大會日期辦理改聘,調解委員 任期屆滿仍未完成改聘者,應停止處理調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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