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各鄉鎮市公所應勘酌現任委員
  任期屆滿日期,配合鄉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大會日期辦理改聘,調解委員
  任期屆滿仍未完成改聘者,應停止處理調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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