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彌平收支絀數:凡基準財政收入額不敷基準財政需要額者,悉數彌
      平之,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不足支應時,按不敷比率分配之。
    (一)基準財政收入額係以國稅局及地方稅務局當年度提供之稅課收
          入加計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之專案補助)。
    (二)基準財政需要額:係指依正式編制員額數(不含依財政狀況及
          業務需要專案報准百分之十五範圍增置之清潔隊員、駕駛)之
          本俸、加給、生活津貼、退休撫卹金及保險費等人事費、經常
          辦公費、村里長辦公事務費、代表研究費之合計數。
  二、一般分配款:若扣除第一款後尚有餘額,其餘額之百分之八十,按
      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比率,占全部鄉(鎮、市)合
      計數之比率分配之,基於本稅款在於調劑各鄉(鎮、市)財政盈虛
      及均衡城鄉發展前提下,若該鄉(鎮、市)基準財政收入額與基準
      財政需要額相較後超過二億元以上者,不再參與本項之分配;其分
      配比率,每年檢討調整一次。
  三、基本建設:若扣除第一款後尚有餘額,其餘額百分之二十,依下列
      指標及權數計算各鄉(鎮、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各鄉(鎮、市)最近一年底轄區內人口數占全部鄉(鎮、市)
          轄區內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二)各鄉(鎮、市)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市)土地面積之百
          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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