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本府負擔,其餘有 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如需增添、 更換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並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