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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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道路路面
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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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由得標者與本
府訂定租賃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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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者,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
自然人及營業項目具有停車場經營業務之公司均可參加投標。但自然人
得標後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以獨資方式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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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本府負擔,其餘有
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如需增添、
更換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並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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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指定專用專位供特定對象使用。承租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
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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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其停車費以計時
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
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其費率不得超過該公有路外停車場收
費費率標準之規定,並應報請本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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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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