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本府申
請籌設。
前項設班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
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
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設立人最多以五人為限
,並須出具合夥契約書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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