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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府為開辦社區大學,得由本府自行設置或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委託民間團體、大專院校辦理。 前項委託民間團體、大專院校契約期限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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