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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科長兼 任之,負責本會幕僚作業。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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