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得發給接用水電同意函
  ,並副知自來水公司及電力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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