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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得發給接用水電同意函 ,並副知自來水公司及電力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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