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非都市土地除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以外各使用區內編定為乙種
          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或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
          地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準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準得作養殖使
          用者。
  二  水源: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
            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者。
            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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