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經審查核准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證照費後,
  再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審查不合格者駁回。
  取得本府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商
  業登記,至於公司組織請至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辦者,本府得廢止原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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