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經審查核准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證照費後, 再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審查不合格者駁回。 取得本府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商 業登記,至於公司組織請至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辦者,本府得廢止原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