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拖吊、離車輛時,應配置警察一人隨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並於原停車
  地面標記車輛牌號、保管場所及聯絡電話。
  前項標記應使用顏色臘筆書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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