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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拖吊、離車輛時,應配置警察一人隨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並於原停車 地面標記車輛牌號、保管場所及聯絡電話。 前項標記應使用顏色臘筆書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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