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費,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繳納
  :
  一、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按用水量計收。
  二、非使用自來水之用戶,由本府裝置水表,並按用水量計收,因特殊
      情況經管理單位同意,未裝置水表者,以抽水機出水管徑計算用水
      量計收;其計算用水量方式,在出水管徑未達五十公厘者,用水量
      每月以二百立方公尺計算;五十公厘以上未達一百公厘者,每月以
      八百立方公尺計算;一百公厘以上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
      。
  三、投肥用戶,按水肥投入量計收。
  本府裝置前項第二款水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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