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費,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繳納
:
一、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按用水量計收。
二、非使用自來水之用戶,由本府裝置水表,並按用水量計收,因特殊
情況經管理單位同意,未裝置水表者,以抽水機出水管徑計算用水
量計收;其計算用水量方式,在出水管徑未達五十公厘者,用水量
每月以二百立方公尺計算;五十公厘以上未達一百公厘者,每月以
八百立方公尺計算;一百公厘以上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
。
三、投肥用戶,按水肥投入量計收。
本府裝置前項第二款水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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