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據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利資源
  處為管理單位。

  污水下水道用戶分為事業用戶、投肥用戶、一般用戶。
  污水下水道用戶,分下列三種:
  一、事業用戶:係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規定之事業,其廢水
      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者。
  二、投肥用戶:係指將水肥投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肥投入設施者。
  三、一般用戶:事業及投肥用戶以外之用戶。

  接用本縣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

  污水下水道用戶使用費,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下列規定繳納
  :
  一、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按用水量計收。
  二、非使用自來水之用戶,由本府裝置水表,並按用水量計收,因特殊
      情況經管理單位同意,未裝置水表者,以抽水機出水管徑計算用水
      量計收;其計算用水量方式,在出水管徑未達五十公厘者,用水量
      每月以二百立方公尺計算;五十公厘以上未達一百公厘者,每月以
      八百立方公尺計算;一百公厘以上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
      。
  三、投肥用戶,按水肥投入量計收。
  本府裝置前項第二款水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一、一般用戶:平均單位水量使用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年總營
      運成本(新臺幣元)/年平均總處理污水量(立方公尺)。
  二、事業用戶:按一般用戶使用費二倍計收。
  三、投肥用戶:按一般用戶使用費十六.七倍計收,依載運車輛之規定
      載重以公噸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公噸者,仍以一公噸計。
  前項使用費單價依公式計算,由本府公告之,其調整時亦同。

  前條所稱年總營運成本,包括下列各款之費用:
  一、操作、維護、更新費用:指維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正常營運操作
      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之保養、機電
      設備之更新維護、管渠清理、維護及水電、藥品、檢驗等費用。
  二、業務費用:指管理單位辦理業務及管理所需之費用。

  用戶之用水來源或用戶種類變更,當月份使用原水源或種類日數在十五
  日以上者,按原收費方式計收;未滿十五日者,按新水源或用戶種類之
  收費方式計收。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得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
  之。
  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由管理單位收取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為收取。
  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二種水源者,分別計收。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仍應先行繳費,並於繳費截止日起三個
  月內向管理單位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與原徵收數額不符,其差額併入
  下期使用費內抵繳或追補。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應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自代收總額中提撥百分之
  五以下金額,作為代收手續費。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辦理。

  本府於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