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凡舉辦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二、有損本場地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三、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四、其他經文化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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