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舉辦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二、有損本場地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三、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四、其他經文化局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