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幟廣告物之懸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凡個人、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等。
二、程序:以申請表、廣告物平面圖及內容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費後始
得懸掛。
三、受理單位:環保局。
四、申請期間:懸掛前七日至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因公益需要,經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懸掛期限:每期以七日為限,未滿七日以七日計。
六、廣告物之內容與性質:
(一)營利性活動。
(二)非營利性公益活動。
(三)政令宣導。
七、旗幟之規格、材質:
(一)規格:每單幅長一五0公分、寬六0公分。
(二)材質:限用布質材料並以鋁合金為旗桿
八、懸掛方式:
(一)懸掛位置:設置於人行道及安全島路燈桿上之旗幟,下端應離地
面二五0公分,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即旗面應位於安全島或
人行道上方,且不得逾越車道上方),並不得懸掛於公車月台站
區內或設有交通標誌之路燈桿上。電線桿、號誌桿、變電箱、電
信箱、樹木、橋墩及法令禁止之處所不得設置。懸掛布條不得橫
跨車道及人行道。
(二)固定方式:以雙幅併列固定於燈桿上之旗幟,應採用金屬製燈桿
套環,不得使用其它固定器及損壞燈桿表層,且張掛高度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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