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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懸掛旗幟及張貼廣告物管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嘉義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9年2月16日
第十二條之一
經核准申請單位應繳付旗幟每期每幅廣告物使用者規費新台幣五十元, 保證金每幅新台幣一百元。 前項所收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歲入預算,專款專用。 旗幟廣告物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