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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管理空間應設置於公寓大廈建築基地內,且不得占用道路、騎樓地、防火 間隔、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開放空間、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退縮範圍 ,或妨礙停車空間、防火避難通道及公共排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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