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村(里)長認為必要或村(里)住戶戶長五分之一以上就前條規定事項
  請求開會時,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村(里)民大會,並報請鄉(鎮、市)
  公備查,每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
  前項大會,由村(里)長召集之:村(里)長未依規定召集時,由鄉(
  鎮、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代為召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