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認為必要或村(里)住戶戶長五分之一以上就前條規定事項 請求開會時,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村(里)民大會,並報請鄉(鎮、市) 公備查,每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 前項大會,由村(里)長召集之:村(里)長未依規定召集時,由鄉( 鎮、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代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