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者應負垃圾、樹葉及廢棄物清掃、清運、雜草清除、樹木扶正、犬 畜驅離等基本維護之責。樹木修剪、施肥、設施物修復、廣告物拆除等 其他事項,由本府各有關單位依權責辦理或由認養者知會本府各有關單 位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