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應負垃圾、樹葉及廢棄物清掃、清運、雜草清除、樹木扶正、犬
  畜驅離等基本維護之責。樹木修剪、施肥、設施物修復、廣告物拆除等
  其他事項,由本府各有關單位依權責辦理或由認養者知會本府各有關單
  位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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