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附前條所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後,村里幹事應實地訪查,依相關規定儘速完 成調查及初審工作。鄉(鎮、市)公所初審完畢後,將申請表件及名冊 函送本府審核。 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時應派員或委託民間團體實地訪查被照顧者其生活 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並於核定後復知鄉(鎮、市)公所轉 知請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