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姓名、年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資料,陳報警察局予
  以公告招領。
  前項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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