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未經登記擅自經營第二條之行業或已辨登記而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
  單位)應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建築法、都市計書法、區域計畫法等
  相關法令分別處分,並命令停業,不從者,禁止其辦理商號負責人及稅
  籍變更登記,並拆除其廣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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