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登記擅自經營第二條之行業或已辨登記而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 單位)應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建築法、都市計書法、區域計畫法等 相關法令分別處分,並命令停業,不從者,禁止其辦理商號負責人及稅 籍變更登記,並拆除其廣告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