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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項目分為下列五種: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律師費用。 四、訴訟費用。 五、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前項各款之費用,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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