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善化區文康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許可,所繳各項費用不
  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而不立即改善或損害本中心建築或設備。
  四、場地內從事烹煮行為而有危害本中心場地之虞。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為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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