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南市善化區文康育樂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之管理,增進使用效益及充分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辦
法。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
申請人辦理慶典、設宴、體育、社教、藝文、集會及其他經專案核准之
活動,得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
|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二週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其他相關文件向管理機關
提出申請,並應於使用日一週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申請使用
期間最長以二週為限,期滿後應重新提出申請。前項使用費收費項目及
金額如附表。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許可,所繳各項費用不
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二、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而不立即改善或損害本中心建築或設備。
四、場地內從事烹煮行為而有危害本中心場地之虞。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為不宜使用。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活動,或申請人申請使用內容具有公益性經
專案許可者,得免費使用;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辦理活動,亦同。
|
申請場地經許可使用者,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退還部分或全部費用:
一、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不能如期使用,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場地
使用費。
二、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
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不能改期者,無息退還繳納之
各項費用。
|
使用場地內各項設施及場地佈置應注意安全維護,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
海報等文宣品,應於管理機關指定地點張貼。
|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維護、人員意外
事故處理及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