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教師申請進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師參加全時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須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由本府或校(園)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且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
      表及甄試簡章報經服務學校(園)核准後始得報考;符合前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錄取人員,於進修、研究前應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經服
      務校(園)函報本府備查後始可前往進修、研究。
  二、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公餘進修、研究者,應先檢附申請表,由
      各校(園)自行核定。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人數,由各校
      (園)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自行管制。
  三、各校(園)應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將進修、研究人員名冊函報本府
      備查。
  四、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應將每學期課程表
      送予校(園)人事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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